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