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四章 执业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执业 第三十条 注册建筑师所在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设计项目,应当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工业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建筑专业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