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二章 考试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考试 第十条 申请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报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例》第八条或者第九条规定的,方可参加考试。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