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 第三章 注册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注册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筑师调离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并在解聘日后的三十日内,交回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销。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