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筑师调离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并在解聘日后的三十日内,交回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