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 第三章 注册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注册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由聘用单位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办理继续注册手续。继续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简况; 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县级或县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