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 第三章 注册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注册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全国通用。注册建筑师受其执业的建筑设计单位委派,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地方依法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不需要异地再次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