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持有者,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五年内未经注册,且未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其证书失效。

按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取消注册建筑师执业考试合格资格者,其证书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