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条例第八条(一)、(二)、(三),第九条(一)所称相近专业,是指大学本科以上建筑学的相近专业,包括城市规划和建筑工程专业。

条例第九条(二)所称相近专业,是指大学专科建筑设计的相近专业,包括城乡规划、房屋建筑工程、风景园林和建筑装饰技术专业。

条例第九条(四)所称相近专业,是指中等专科学校建筑设计技术的相近专业,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装饰、城镇规划和村镇建设专业。

条例第八条(一)、(二)、(三)、(四)和条例第九条(一)、(二)、(三)、(四)、(五)所称相关业务,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的内容相同。

条例第八条(五)所称设计成绩突出,是指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铜质奖(建筑)以上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