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26年)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2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 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 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 有国务院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