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