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建筑师同意擅自修改其设计图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