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注册建筑师证书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取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