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筑师有权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非注册建筑师不得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得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也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