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四条 因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筑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筑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建筑师追偿。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