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条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 建筑设计; 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