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