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二条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