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26年)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26年)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近似字样。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近似字样。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