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