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九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