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2025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