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 第四章 程序和实施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程序和实施 第四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不得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