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请求发给抚恤金;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请求发给抚恤金;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