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
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