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7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法官的等级 第十八条 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第十九条 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二十条 法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