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7年)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7年) 第四十条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四十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 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 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三十九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