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年)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年) 第四十七条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四十七条 对法官处分或者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