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年)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三十八条 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十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