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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年) 第九章

第九章 培训

第二十六条 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国家法官院校和其他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 第二十八条 法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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