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年)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年) 第八章 第八章 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