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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法官的等级

第十八条 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 第十九条 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二十条 法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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