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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 第十五章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四十二条 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不服,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 第四十三条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官权利的行为,法官有权提出控告。 第四十四条 法官提出申诉和控告,应当实事求是。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法官处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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