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 第十一章 惩戒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 第三十二条 第十一章 惩戒 第三十二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