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 第九章 培训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九章 培训 第二十五条 国家法官院校和其他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