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