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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任免

第十一条 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第十三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第十四条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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