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桥梁、隧道、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