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考试秩序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组织作弊的;

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