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被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旅客列车上或者口岸,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