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节 决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节 决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期限延长以二次为限。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听证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