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