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结伙斗殴的;

追逐、拦截他人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