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三节 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 第一百零四条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三节 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一百零三条 目录 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