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节 决定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 第九十九条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节 决定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九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