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节 决定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 第九十六条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节 决定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第九十五条 目录 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