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节 决定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 第九十七条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节 决定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