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