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十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有较严重后果的; 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屡犯不改的。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