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