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